11月6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强化政策措施协同,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意见》提出,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预售楼栋通过联合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后续楼栋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由各区县(自治县)在现有政策上优化完善,防止出现交付风险。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管委会)评估风险、能够确保按时建成交付的,2028年底前可按在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还提出,实行抵押与商品房预售联动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项目开发贷款存续期内,经主办银行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依规办理预售许可。预售房源已经解押的,方可办理网签和不动产权证。
有序实施现房销售
《意见》提出,稳步开展现房销售。2026年8月28日起,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应在土地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出让成交后将销售条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规范现房销售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楼栋联合验收等事项,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情形。中心城区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以外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定现房认购方案后,与购房人通过渝悦安居系统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收取不超过总房款5%的定金。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依法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