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为持续深化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共包括11项政策,其中直接投资措施4项,跨境融资措施4项,优化外汇登记3项。

  提升直接投资便利化水平方面,《通知》一是便利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进一步提升外资投资效率。具体来说,境内机构可在一定金额内凭支付命令函将资本项目收入(指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直接结汇支付至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使用应遵守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要求。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金额为每月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二是便利境外直接投资备用金汇出,简化境外企业日常小额经营开支的汇出手续。具体来说,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汇出资金用于境外企业房租、水电、人员、办公、交通、税费、零星采购等日常小额经营开支的,可凭备用金境外使用用途承诺函在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备用金汇出为每月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且累计不超过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汇出额度的10%。对于未按承诺用途使用备用金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材料,免于企业重复提供单证。

  四是优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资金高效便捷使用。具体来说,确因境外投资项目具有前置验资要求、投资目的国或地区有实缴注册要求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事前提供有关资金用途真实性证明材料的,境内机构可凭除资金用途真实性证明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以及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和后续补充材料承诺函先行办理资金汇出,并须在承诺期内或下次汇出前(以先到之日为准)补齐相关材料。单笔汇出金额不超过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的汇出额度的20%且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

  扩大跨境融资高水平开放方面,《通知》一是扩大跨境融资便利主体范围,赋能科技创新发展。具体来说,创新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先进级及以上)以及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内企业等科技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申请。

  二是下调关联企业借款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系数,便利企业更灵活地调配资金。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借用外债,其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0.5。

  三是全国推广绿色外债政策,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即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借用外债用于绿色发展或低碳转型项目的,其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0.5。

  四是全国推广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

  优化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方面,《通知》一是允许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异地办理。二是允许境内银行离岸部门贷款所涉部分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三是扩大资本项目“网上办”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