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鸭山市集贤县,302省道旁,庆达加油站的红色招牌在烈日下依然刺眼。加油枪规律地抬起、放下,车辆进进出出,表面一切如常。但加油站负责人薛元洪心里清楚,灭顶之灾正悬在头顶——一张高达1208万元罚单,足以吞噬企业十余年累积的全部。
2024年8月,集贤县市场监管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庆达加油站加油机主板上税控模块数据传输逻辑被篡改,企业承认通过这种方式少缴税款,存在偷税行为。
2024 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集贤县税务局对庆达加油站作出“补缴税款 30.05 万元、罚款 31.37 万元”的处罚,加油站缴清了款项。2025年4月,集贤县市场监管局再次作出处罚,没收 9 块主板,罚款 1800 元,并没收庆达加油站“违法所得”1208 万元,该金额等同于该站开业以来的全部营业额,且未扣除任何成本。
庆达公司认为税控芯片改动属逃税行为,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应由税务机关专属管辖,市场监管局的处罚违反了 “一事不再罚”原则。
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加油机作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其主板及税控模块改动涉及计量监管范畴,虽消费者未受损,但国家税收遭受损失,依据《计量法》有权处罚。然而,法律界人士指出,市场监管局对《计量法》相关法条解释牵强,且引用针对 “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 的计量作弊行为的复函来处理逃税案,法律适用错误。同时,企业代理人在听证会上的关键质询未获实质性回应,存在程序正义缺失的问题。
庆达公司认为,集贤县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存在法律适用不当、违反 “一事不再罚” 原则及程序瑕疵等问题,其合法性存疑。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适用不当:市场监管局依据《计量法》第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进行处罚,将法条中的“和”解释为“或”,认为虽消费者未受损,但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故可处罚。然而,从法条结构和立法本意看,应同时满足“破坏准确度”和“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两个要件,而庆达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经测试并无问题,并不符合该法条适用条件。此外,市场监管局引用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34 号、36 号复函,是针对 “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 的计量作弊行为,与庆达加油站为逃税而改动税控芯片的行为不相关,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庆达加油站的逃税行为,已由税务机关在2024 年 6月作出 “补缴税款30.05万元、罚款 31.37 万元”的处罚,且加油站已缴清款项。市场监管局再次就同一逃税行为进行处罚,违背了 “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程序存在瑕疵:在行政复议听证会上,当企业代理人提出营业额不等于违法所得、计量法适用前提缺失、与税务处罚构成重复评价等关键质询时,执法人员未给予实质性回应,未对1208 万“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等进行解释,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程序正义缺失。
来源:小灵通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