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有新进展,将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

  在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记者会上,发言人王翔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于10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生态环境法典的污染防治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二次审议。

  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王翔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二是做好相类似违法行为之间法律责任的平衡。三是根据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的修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四是适当充实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法律责任。五是针对地下水保护、油烟污染、光污染等方面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六是进一步完善草案体例结构。将第一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通则”、第二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分则”,将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拆分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排污许可和排污口”“其他规定”等三节。

  为防止生态环境领域“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有何考量?针对第一财经记者的上述提问,王翔在回应时表示,常委会初次审议期间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污染防治领域各单行法制定时间不同,有关罚款金额的规定区别较大,在编纂法典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污染防治领域罚款金额的平衡,要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

  “我们认真研究了上述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同时保持相类似违法行为之间法律责任的平衡,”王翔指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修改:

  一是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二是将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限的适用情形,明确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三是总结执法实践情况,对部分条文中的行政处罚规定,区分不同违法主体、违法情形,调整计罚标准,作出相应修改完善。四是将有关污染物排放口、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事故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予以统一。五是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等法律责任,使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监测的法律责任大体平衡。六是参照危险废物有关违法的罚款数额,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罚款数额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