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池州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采购管理,推进小微工程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招标采购
本指引所称项目,是指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标采购活动,不得明招暗定、先建后招、虚假招标、招小建大,通过化整为零或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依法不必须招标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自行或授意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有利于特定企业或人员的招标采购文件;不得与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相互串通。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将项目预算拨付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单位。法律法规和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招标采购类别、限额标准、法规适用及监管主体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项目,主要包括: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分工由行业监管部门对其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本级及贵池区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其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绿色采购(节能、环保)、支持科技创新、本国产品政策等法定要求。
(二)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建设单位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且使用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1.60万元以上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2.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相关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未达400万元的。
3.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未达200万元的。
4.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未达100万元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不招标情形。
依法不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由财政部门对其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可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也不属于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主要包括:
1.6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零星工程。5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5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建设单位不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或者未使用财政性资金,且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金额标准的项目。
自行组织采购的工程,由建设单位(采购单位)内控机构(内部监督部门)监督管理。建设单位(采购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适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有关规定。
三、关于工程的招标采购方式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具体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当遵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二)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须依法依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从源头杜绝无预算采购行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均通过“徽采云”平台线上办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当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可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
按照建设单位内控制度(内部管理办法)自行组织实施发包,不得不计成本搞“一刀切”招标造成资金浪费,鼓励经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等)择优选取中小企业直接发包并签订合同。集体决策难以产生的,可以通过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发包。发包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向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收取电子标书费、报名费、专家费等费用。代理机构确需收取费用补偿印刷、邮寄成本支出的,应经发包单位核算确认并经集体研究同意。
四、关于工程采购的履约管理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做好项目交易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内部具有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招标采购合同的履约管理,严格执行《民法典》《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履约验收相关规定,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工期和质量,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严禁超工程项目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进行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五、其他
相关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金额标准,已制定的应及时清理。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1.《池州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工作指引》分类导图
2.池州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常见问题答疑
《池州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工作指引》分类导图

池州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常见问题答疑
问题1:为何本指引为发包工作指引而不是招标工作指引?
答:发包是建设单位(甲方/业主) 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总承包等建设任务,委托给具备对应资质的施工/设计单位(乙方/承包人)完成,并签订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全过程行为。 简单说:甲方把活交给别人干,这个动作整体叫发包。1.《民法典》对招标的定义是要约邀请行为,招标只是发包的其中一种。常规认知中将所有采取竞争方式确定合同乙方的行为统称为“招标”,与法律术语中的“招标(《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仅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之间有较大区别。在实践工作中,限额以下项目就是不强制进行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以及政策允许下的直接发包),故本指引采用“发包”表述。
问题2:单独装修、拆除、修缮项目,金额达到多少需要走政府采购流程?
答: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此此类项目预算 60 万元以上(包括400万元以上),都均属于非依法必招政府采购工程,必须通过“徽采云” 采购;60 万元以下属于自行组织小额零星工程,按单位内控制度自主发包(但同一财政年度、同一预算经费、同类、同品目工程,人为拆分多笔小额,年度累计总额≥60 万,构成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如某事业单位估价500万的房屋修缮项目(与新改扩无关),则不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应当对接政府部门进行政府采购。
问题3:乡镇能否把工程预算拨付给村委会,由村集体作为建设单位实施项目?
答:不可以。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机关单位(乡镇)对本单位财政项目负全流程内控责任,不得通过转移项目至村集体规避内控、采购、验收监督。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法定政府采购主体,转移项目后变更了建设单位,实质性规避政府采购,故文件明确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不得违规将建设工程预算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仅法律法规、制度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问题4:60万—400万财政资金工程,是否可以自行线下询价,不走徽采云平台?
答:不可以。该区间属于依法不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必须委托代理机构通过全省统一“徽采云” 平台开展采购,采购方式仅限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财政部门全程监管。
问题5:50万以下财政资金监理、设计服务项目,或者第三方检测、审计等项目,采购流程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监理、设计、检测、造价咨询等服务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因此50万以下与工程有关的监理、设计、检测、造价咨询等服务,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流程,属于自行组织采购的服务类采购。而“审计服务”对应2026版目录及标准中注明为“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指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机构的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跟踪审计服务归入此类”品目 C23030000。
问题6:无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自建厂房(施工300 万),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吗?执行什么流程?
答: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双重判定条件:建设单位为企业(非机关事业单位)、未使用财政资金,且金额未达必招 400万红线;按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发包,由企业内部机构自行监管,不受财政、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政府采购监管,但前提是未拆分肢解项目,即该厂房有单独的立项批复或备案许可。
问题7:小额自行发包工程,能不能向供应商收取电子标书费、报名费、专家评审费?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电子招标无印刷、邮寄费用,故严禁收取电子标书费,确实有印刷、邮寄纸质文件产生的成本可收取,须经发包单位核算确认并集体研究同意,不得借机盈利。招标采购并无报名环节,故不得收取报名费。《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专家评标评审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支付,向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收取均属于转嫁费用增加企业负担,故禁止。
问题8:同一立项的房建项目有10栋建筑一共3000多万,按每一栋建筑拆分多个300-390万小额工程分批实施,自行发包是否合规?
答:不合规。国家、省、市文件统一要求,严禁将应招标、应走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拆分标段规避监管;同一项目可合并实施的分项,合并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必须统一按对应类别采购流程执行。
问题9:各地各单位能否自行制定本地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答:不允许。本《指引》是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汇总后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明确要求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故已自行出台相关金额标准的,必须立即清理废止。
问题10:非依法必招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三种方式怎么选用?
答:1. 需求简单、标准统一、价格是核心因素,选用竞争性谈判; 2. 技术复杂、方案需要优化、需综合评审,选用竞争性磋商; 3.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不可替代、紧急项目,履行单一来源专家论证且经单一来源公示后无异议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全部操作均在徽采云线上完成。
问题11:未达400万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不可以组织公开招标?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规定:“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未将公开招标纳入。
故60万以上未达400万的只可以在徽采云平台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三种方式。
60万元以下的虽未禁止组织公开招标,但国家层面已将“招标人不顾项目特点,对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计成本搞一刀切招标,造成资金浪费”作为招标投标领域一项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类似问题存在,如个别数万元零星项目自行组织线下公开招标,花费招标代理服务费、评标评审费数千元,以及投标企业制作投标文件产生社会成本,最终仅节约资金数百元,属于典型的资金浪费。如个别项目自行组织线下邀请招标,实际邀请的几家企业均为一人控制,再如个别项目被发现在完成后再后补邀请招标流程,属于典型的弄虚作假,以上问题均已构成违纪违法。故在《指引》中鼓励经集体决策直接发包,集体决策难以形成结果的,可委托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发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