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线上线下税负公平,中国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并为平台内从业人员自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等。

  税务总局此前公开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报送涉税信息的平台数量为9692家,基本实现了应报尽报。平台内商户合规开票、据实申报、依法缴税的意识逐步增强。

  不过,实践中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对涉税义务划分仍存在模糊认知。比如,有平台企业在入驻协议中约定“一切税费由从业者自行承担”,并据此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郑州大学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主任段平方认为,虽然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之间就税负的经济承担作出约定,即实际由谁缴纳税款的约定,但扣缴义务是税法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不由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如果平台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签订入驻协议的经营者或从业人员也未申报缴税,税务机关在依法追究纳税人责任的同时,也将依法追究平台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实践中还有部分平台企业试图为平台内从业者统一注册个体工商户,通过这种方式,将从业者原本适用3%至45%超额累进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适用5%至35%经营所得税率的“经营所得”,套用核定征收政策,减少缴纳税款,并以此规避代扣代缴义务。

  段平方分析,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准,而非“个体工商户”的纸面形式,如果只是为了少缴税款或规避平台扣缴义务,批量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没有实际经营场地和经营实质,强行把劳务报酬转为经营所得申报,属于收入性质错配,平台企业和从业者都将面临涉税风险。

  段平方表示,平台企业履行信息报送、扣缴义务和代办申报服务,并不意味着包办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全部纳税义务。平台承担的协助征管义务,并不能替代其他主体的纳税义务,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平台内经营者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税务信息确认,如实申报通过平台取得的销售收入,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等,并按规定开具、取得和保存发票。平台内从业人员应如实提供个人身份和收入信息,根据收入性质依法申报纳税。

  实践中一些从业者把平台负有的扣缴义务误读为自身纳税义务的“挡箭牌”,但这种理由根本站不住脚,最终面临补税乃至罚款的惩罚。

  比如,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曝光了网络主播郭鑫鑫偷税案件,此案中郭鑫鑫试图以“平台已代扣代缴”为由逃避纳税义务,但经税务机关核查,平台仅对其劳务报酬收入76万元履行了扣缴义务,绝大部分销售收入及佣金均未代扣代缴税款,最终郭鑫鑫因偷税约141万元而被税务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约269万元。

  段平方表示,平台企业代扣代缴只针对特定所得、特定环节,不覆盖从业者的全部收入,也不覆盖所有税种和所有纳税环节,更不能改变从业者作为纳税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对平台未扣、少扣、错扣,或者不属于平台扣缴范围的收入,从业者仍应依法自行申报、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