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纳税申报事宜的提示提醒》称,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印发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下称《公告》)规定,离岸信托纳税人需就离岸信托收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给予纳税人90日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在此提醒相关纳税人,抓紧梳理本人离岸信托情况,在过渡期内依法申报纳税,避免产生滞纳金及其他相关风险。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细致税收辅导和办税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

  目前,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政已落地两个多月。此前,国庆长假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及多个税务所发文详解推动新政落地的相关举措。比如,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发布的文章《纳税服务中心全面做好离岸信托咨询保障工作》显示,为扎实推进该局离岸信托个税征管方案落地执行,纳税服务中心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统筹做好组织保障、业务培训、风险研判等各项工作。其中,具体举措包括提高政治站位,建强专项工作队伍;抓实政策培训,夯实业务履职基础;强化数据分析,严密舆情风险监控等。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7月发布《公告》。其中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明确,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居民个人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照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