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立法助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9月22日表决通过《浙江省统计条例》,针对统计造假问题细化了多种禁止行为,并引入大数据比对分析等数字化手段加强数据质量监管。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细化给出“五类”行为红线,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实施下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通过奖励、补助、补贴等激励措施诱导统计调查对象或者社会统计服务机构填报虚假统计数据;
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等名义引导统计调查对象或者社会统计服务机构填报虚假统计数据;
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或者社会统计服务机构按照指定数值填报统计数据,或者代替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
强令统计调查对象实施工业、服务业分离等形式的业务拆分或者违反规定调整统计调查对象的行业分类,虚增统计数据;
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调用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的依据。
为了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监管,条例规定,省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资料报送系统设置数据智能审核功能,实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明显异常时自动提醒统计调查对象复核、更正。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将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与用地、用水、用电等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统计数据明显异常的应当予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