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伤寒杂病论》到《本草纲目》,传承数千年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有了专项保护条例!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中医药传统知识迎来专项法治保护

  此次会议指出,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方药是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资源,要全面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管理,守护好中医药生存发展根基。要统筹做好中医药资源保护和利用,持续深化对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规律、作用机理的研究阐释,加大中医药传统知识推广应用力度,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在互学互鉴中提升我国传统医药国际影响力。

  大河财立方记者了解到,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沉淀的智慧结晶,涵盖中医药古籍文献、经典方剂、诊疗技法、药材炮制工艺、民间验方、民族医药知识等各类珍贵资源,是我国独具优势的卫生健康资源,也是国家重要的传统知识产权宝库。

  不过,长期以来,海量散落在民间、古籍中的中医药传统知识,面临保护边界模糊、权属界定不清、传承体系松散、滥用流失严重、创新转化不足等突出问题。

  相较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传统中医药知识大多属于世代传承的集体智慧、民间技艺和历史积淀成果,不适用常规专利、商标保护体系,长期处于“无专门法律保护、无明确权责规范、无系统管理体系”的状态。

  为破解这一困境,立法工作加快推进。2021年10月,《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推进中医药法治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打下了重要基础。

  根据《征求意见稿》,具有维护和促进健康价值的,具有科学、历史、文化价值的,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面临失传且有传承发展价值的,或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可申请登记;尚未公开的传统知识,在登记时应作保密处理。经过登记并审核认定后,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表明身份、传承使用、知情同意、利益分享、完整保护、要求说明来源等权利。

专家:条例从制度源头守护中医药生存发展根基

  对于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河南中医药大学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国际联合实验室主任司富春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既是对中医药工作者长期呼吁的正面回应,更是我国中医药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他认为,其重要意义首先在于补上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覆盖的空白地带。《条例(草案)》以专门立法形式为这些具有重要价值的活态遗产撑起法治屏障,从制度源头守护中医药生存发展的根基,防止其流失断代和被不当占有、抢注。

  其次,让《中医药法》确立的专门保护制度真正落了地。2017年施行的《中医药法》第四十三条提出,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持有人享有传承使用、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但这些规定是原则性的,十多年来一直缺少一部可操作的配套法规。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把保护对象、登记认定程序、持有人权利和法律责任具体化,让原则条款变成了能执行的制度安排。

  再次,《条例(草案)》统筹了保护与利用的辩证关系。它不是将传统知识束之高阁,而是统筹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数据库与保护名录为经典名方开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传承、基础理论和诊疗规律的研究阐释提供确权依据,也为我国在国际传统知识规则谈判中争取话语权提供了国内法律支撑,让古方老药在现代语境中焕发新生。

  “从法治体系看,这份《条例(草案)》填补了《中医药法》与具体实施之间‘专门保护制度’的空白,标志着我国形成了以《中医药法》为上位法、以保护条例为核心、与知识产权制度衔接互补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治体系。”司富春表示,相信随着条例落地,中医药这棵参天大树将获得更坚实的法治根基,在全球互学互鉴中彰显中国智慧、提升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