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迎来了首次修订。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修正草案》共10条,涉及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这也是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迎来的首次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主任卢延纯亲身参与了《修正草案》的前期调研和部分修订工作。他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修正草案》大致包括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健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等方面。
“这次修订,很重要的一个亮点就是定价方法的多元化,怎么去推进政府科学、规范定价。另一个特点就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市场、商业模式的变化与时俱进。”卢延纯说。
变化一: 政府定价从定水平向定机制转变
按照《修正草案》,价格法的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确定。”
而当前价格法第二十一条内容是: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本次价格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就是确认政府定价可以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转为制定定价机制。修正草案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确定”,使政府定价方式更加多样化,且明确了定价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定价机制来确定政府定价的范围和水平,从而更加灵活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
变化二: 低价竞争范围从“商品”扩大到“服务”
《修正草案》对价格法第十四条作出了多项修改。比如对第(二)项修改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第(三)项修改为:“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超出成本大幅涨价等,哄抬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第(五)项修改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如何理解上述修订内容的变化?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针对“内卷式”竞争问题,《修正草案》完善了低价倾销行为有关条款。
首先是优化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二看目的,看其是否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上述修改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其次,适用范围由‘商品’扩大至‘商品或者服务’。”韩伟进一步向记者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业也可能出现低价倾销行为,如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引流、排挤竞争对手,不利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需要予以规范。同时明确对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可予以豁免。
卢延纯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次价格法的修订,非常鲜明的一个特点就是坚持问题导向,与时俱进。比如在规范经营者行为方面,防止“内卷式”竞争、低价倾销、哄抬物价等,适用的范围不仅仅是商品价格,进一步扩展到服务价格。
变化三: 新增不得利用算法等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修正草案》除了修订部分条款内容以外,还在原有价格法的基础上新增了部分内容。
比如对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对经营场所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对其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
同时,将第十四条原第(八)项修改为第(十)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孟雁北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发生重要变化,需要价格法对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规制,以回应监管实践需求,这是修正草案特别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原因。
卢延纯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1998年制定价格法时,并不存在通过数据、算法从事不正当价格的行为。新增这一条款,就是根据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提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