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

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2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

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有效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合理增长的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用市场办法、改革举措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增长、引导市场预期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一)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严格执行国家最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非法设置民间投资进入壁垒。对照落实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细分行业目录,完善支持政策,引导民间投资落地生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分工中不再列出)

(二)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重点梳理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在确保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调控、产业政策以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从中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搭建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动态发布项目推介、支持政策等信息,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开放力度,除国家明确的条件要求外不提高门槛。加大能源类项目向民间资本推介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已确定的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加快推进,在招投标中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五)鼓励制造业民间投资项目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立足山东省产业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先发优势,积极加大先进制造业投资,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持续推进“万项技改、万企转型”,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通过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设备购置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六)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省级以上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混改方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服务山东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积极采用“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新型模式,推动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支持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和科技示范工程。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引导民间资本到农村发展种苗繁育,加强畜禽种质资源保存与利用、育种创新、良种繁育等能力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参与建后管护工作,夯实粮食安全基础。依托特色农业农村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等乡村富民产业。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乡村振兴示范片区、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和美乡村等建设,引导并撬动民间资本投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八)鼓励民营企业扩大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参与开发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项目,加大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支持民营企业与海上风电牵头开发企业合作,组建“1+N”投资联合体,共同推进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二、鼓励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九)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做好民营基础设施REITs项目储备,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鼓励拿出优质项目参与试点。在推荐申报基础设施REITs项目时,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增强民营企业参与信心。统筹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对在山东省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原始权益人,给予其新投资的项目1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补助,指导各地推出相关激励措施,提升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积极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十)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督促指导产权交易机构严格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收费标准,健全完善全周期服务保障机制,确保政策红利惠及各类市场主体。对民间资本等社会资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规定享受土地、财税、金融、价格等支持政策,充分挖掘资产价值。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积极支持申报国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十一)通过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源。对新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地铁上盖物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综合开发,拓宽收益来源,提高资产综合利用价值。(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盘活自身存量资产。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对产权清晰但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引导民营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对于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三、强化民间投资项目政策保障

(十三)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优质民间投资项目积极纳入,加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土地、能耗等要素统筹保障。加快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落实各项建设条件,优化压缩审批流程,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十四)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在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进一步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引导作用,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在收回实缴出资后,省级引导基金可将全部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五)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完善重大项目银企对接工作机制,强化民间投资投贷联动,通过组织开展政银企现场对接会、定期推荐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清单、山东省银企对接服务平台线上推介等方式,共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与资金安排等信息,推动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工程等项目建设予以支持。指导银行机构规范贷款审批各项工作,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鼓励银行机构合理让利,引导银行机构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融资相关费用支出。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情况开展评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十六)强化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支持。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搭建“财政+担保+信用+银行”合作平台,帮助中小企业以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出质,向银行机构借贷。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继续给予降费奖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融资担保业务在降费奖补资金分配上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等行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支持银行机构将信用良好民营企业的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等纳入贷款增信范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十七)降低民间投资招投标负担。降低民间投资招投标交易成本。全面推广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对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投标企业适当减免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针对行业领域信用记录良好或者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诚信守法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十八)优化用地用海保障服务。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各地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做好民间投资项目用海服务,指导民营企业落实节约集约用海要求,合理确定用海方式和方案布局,全力推进项目海域使用手续办理,保障项目合理用海需求。(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完善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环境

(十九)深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动落实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严格执行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加强政策应用辅导,帮助相关市场主体用足用好税费优惠,推动政策效应充分释放,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活力,助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十)强化国企民企对接合作。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投资新的重点领域项目。在保证国有权益安全前提下,鼓励省属企业商业性投资项目积极引入民间资本等各类投资机构参与。(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二十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的过程中,切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稳妥化解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各级政府部门守信践诺情况,将政府拖欠账款且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平台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二)全面深化投资“放管服”改革。细化落实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奖惩机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定期梳理适用于民间投资项目的投资支持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三)引导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强投资项目管理,避免盲目扩大投资、增加运营风险。引导民营企业量力而行,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民营企业风险预警防范制度,实现企业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四)搭建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建立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收集民间投资遇到的以罚代管、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招投标不公正待遇、前期手续办理进展缓慢等重点问题线索。对事实清楚、问题明确的重点线索,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快解决,形成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的闭环管理机制。明确一批定点联系的民营企业,定期开展深度问卷调查,畅通直诉路径,更好倾听民营企业呼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机制

(二十五)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各市要明确本市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速的工作目标,力争与全省的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速同步增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六)建立调度评估机制。定期调度评估各市民间投资机制建立、项目推介、要素保障、问题处理等工作情况,压实工作责任。支持各市结合实际,聚焦制造业、科技创新、服务业等民间投资重点领域,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定期开展促进民间投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七)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召开促进民间投资现场会、举办新闻发布会、印发典型经验案例等多种方式,协调推动示范性强、影响力大的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实施,推广各地促进民间投资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