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香港会财局、香港联交所三部门发布联合声明,敦促上市发行人管理层、审核委员会及核数师共同提升财务汇报质量。
这一事件的背景是,自2019年豁免停牌政策实行,港股仅因持续经营问题而“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发行人数目在8年间增长了近7倍,由2017年的12家增至2025年的95家。其中65家的无法表示意见已持续超过一年,最极端个案甚至长达14年。
豁免停牌滋生大量积案
2019年9月,香港联交所出台新规,明确若上市发行人仅因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问题,导致财报被核数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可豁免停牌。此举当时被认为可以避免因长时间停牌导致投资者难以出售持股,或者限制上市发行人筹集资金或遵守债务契诺的能力,避免加剧上市发行人的财务困难或倒闭风险。
彼时,香港监管部门对这一政策的期待是,此类仅因持续经营而发出之无法表示意见应在合理期间内获得解决,在此期间,上市发行人有责任尽最大努力解决相关的持续经营问题,并应继续主动与核数师沟通,妥善跟进导致发出“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但实际执行中,这一政策却成为上市发行人的“缓兵之计”。港股主板连续停牌18个月、GEM连续停牌12个月会触发强制摘牌,但在豁免停牌的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往往会欠缺动力去解决财报“无法表示意见”的问题。
香港监管部门发现,相关上市发行人的披露内容往往过于笼统、欠缺细节,且未充分说明管理层就其持续经营能力评估所依据的相关假设及行动计划,亦没有就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提供实质及切合其自身情况的资料。
豁免政策可能因此取消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仅针对持续经营问题出具保留意见,亦表明核数师无法对上市实体的整体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这意味着,财报长期处于“无法表示意见”的状态,会引发市场对相关上市发行人财报可信度的怀疑,质疑上市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的财务汇报问题,以及上市发行人及核数师是否已经尽职尽责,适当地评估相关问题并作出适当披露。
事实上,香港会财局早在2024年就曾在一份调查报告中强调,核数师不应借由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来回避就某项会计处理方式是否恰当作出结论,或借机避免完成必要的工作。
三部门在联合声明中指出,上市发行人管理层应以合理假设、可靠数据及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为基础,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审慎而全面的评估。审核委员会应批判性地审阅并质询管理层的评估,并积极监督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核数师则应严谨审视相关评估,适时向管理层及审核委员会指出评估的不足之处,并具体说明发出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三部门还强调,将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情况,若发现失当行为或违规情况,将采取适当的监管、纪律处分或执法行动。倘有关情况未见显著改善,香港联交所将考虑按需要修订《上市规则》,取消上述豁免停牌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