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棠棣某华小区,是当地一个大型楼盘,早在2016年,深圳市某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活公司)与开发商桂林某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昌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成为该小区前期物业。后因物业服务质量问题被开发商某昌公司发函解除合同并要求限期离场。某生活将某昌公司起诉到法院,连输四场官司却不认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法院)以和谐为理由,终结执行,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终审裁定纠错。

谁知某法院知错不改,千方百计为不执行找理由,又裁定中止执行,公然“对抗”桂林中院终审裁定,以下“犯”上,“这种公然违反常识和法治规则的荒唐行为背后,有没有摆不上台面的利益关系?” 某昌公司负责人如此质疑。近日,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首席记者 阳杨 报道

棠棣某华小区业主对某法院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表示抗议。

“老赖”物业输了官司耍无赖

“因服务不达标,我们小区某生活物业被开发商发函解除合同并要求限期离场。物业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先后打了四场官司,物业均败诉。法院判决,某生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出该小区。该判决于2022年5月20日生效,但某生活公司拒不履行,甚至被法院拉入“老赖”名单,仍留在小区耍无赖”。近日,家住桂林棠棣某华小区的蒋先生向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反映上述情况。

2022年10月27日,某法院立案执行,要求彩某生活公司履行判决、退出小区,但某生活公司并未履行。同年11月11日,某法院将某生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名单),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列入限制消费人员。随后,某生活公司对法院相关执行行为不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但某生活公司仍未退出棠棣某华小区。

蒋先生说:“某生活公司自身都是‘老赖’,竟然发短信威胁业主,要将欠费业主也拉入黑名单,业主笑称,法院是你家里开的吗?”

桂林中院纠正某法院错误

某法院发了执行通知书给某生活公司后,该公司拒不履行,某法院不但不强制执行,还态度大变。

2023年2月10日,某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称2022年12月7日,法院向所在小区某山街道办发出协助执行涵,要求督促棠棣某华小区业委会选聘应急物业公司或加快选聘新物业公司,但并未收到回复。2022年12月23日,小区业委会以群接龙的方式征求到1727户业主同意,与某生活公司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新的物业公司未选举成功期间,由某生活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临时物业服务。随后,某法院找了一个为了小区和谐稳定的理由,裁定终结3879号案件的执行,并主动帮某生活公司从”老赖“名单中拉出来。

某昌公司不服,向某法院提出异议,被驳回。随后又向桂林中院申请复议。

桂林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公开听证。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法院立案执行后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确保某生活公司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退出棠棣某华小区,维护生效判决的公信力和某昌公司的合法权益。桂林中院还认为,某生活公司明知本身负有退出棠棣某华小区的行为义务,仍与该小区业委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即使某生活公司依据该合同提出执行异议,也不能阻却76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某法院主动依据该合同终结此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确属有误。

桂林中院认为,无论是基于《临时物业服务合同》还是视为应急物业服务,某生活公司滞留在棠棣某华小区均无法律依据,某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认为某法院两份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错误,应予撤销。2023年12月5日,桂林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某法院的两份执行裁定。

新裁定“对抗”中院终审裁定

桂林中院的(2023)桂03执复104号执行裁定,明确指出了七星某法院关于此案执行中存在的错误,责令某法院立案执行后,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确保某生活公司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退出棠棣某华小区。

据知情人介绍,2024年1月11日,棠棣某华小区业主自治自救,成功将某生活公司清退出小区。当天,某法院院长杨川获悉后,特意马上赶赴小区内组织会议,在有生效判决某生活公司退场的情况下,打着“人民民主权利”的幌子,强留某生活公司滞留在小区内,为“老赖”站台背书。

2月4日,某法院又作出新的裁定,称桂林中院作出104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终结执行裁定,该院依法继续执行此案。称在执行过程中,2月2日,案涉小区业委会向该院提交一份情况说明,以业主大会已经同意选聘某生活公司为临时物业为由,要求该院终止执行。某法院列举了一堆理由,认为此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中止执行,于是裁定中止3879号案件的执行。

对此,业主蒋先生表示质疑,判决某生活公司退出该小区,是某法院判的,执行通知书也是某法院发的。同一法院、同一案件,为何前后结果大相径庭?某生活公司拒不履行,藐视法院生效判决,是打了某法院的脸,讲大点是打了法律的脸。

某昌公司不服某法院上述新裁定,于2月7日向某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某法院在有合法的执行依据且在案件二轮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的情况下,中止执行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请求立即对被执行人某生活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其清退出棠棣之华小区。

法律人士:终审裁定被下级法院中止执行属于“对抗”

法律人士认为, 桂林中院的104号执行裁定是终审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依照法律规定,某法院应该落实上级法院的裁定。某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明显是“对抗”桂林中院的裁定。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有权改变下级法院的裁决和命令,下级法院必须在司法裁判方面服从上级法院,并对上级法院的裁决有执行的义务。桂林中院以复议案件104号执行裁定的法定方式明确该案应依法执行,某法院仍明知故犯非法再次中止执行。

对于桂林中院的104号裁定下达后,某法院为何不执行的情况,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试图联系桂林市某法院院长杨某,其手机接通后,随后显示正在通话中。桂林市某区人民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黄某云回应华夏早报-灯塔新闻称,媒体需要采访了解棠棣某华小区物业管理案件情况的话,要先与桂林市中院政治处或宣传部门联系,出具相应的手续,才能接受采访,同时他表示,感谢媒体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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