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企业在安徽宿州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指违反税收法定原则、逾越司法职权,超权限认定税费纠纷,连日来此事引发业界对司法机关跨界解读税法、干预专业税务事项的强烈质疑。

  2018年5月12日,浙商企业、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大公司)与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佐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按含进项税价格计”“营改增按税务部门规定税率补差价”,本意是,如营改增致佐峰公司就本工程实际税率加重部分,龙大公司给予补偿;如果实际税率降低,则应补差价给龙大公司。

  在这起纠纷案中,法院涉嫌充当佐峰公司讹诈龙大公司敛财的工具。在营改增前是营业额交税,营改增后是增值部分交税。因开发商龙大地产所有材料都是含进项税价计算,施工单位在缴纳增值税时应抵扣进项税,这是最普通的税务常识,但法院将增值税票面税额直接认定为企业实际缴纳税款,未扣除进项税。龙大公司认为,这个案子连老百姓都能看出问题在哪里,办案人员却看不出来,那就不是案子的问题,而是办案人的问题。

  目前,该案已走完一审、二审、再审全部司法流程。龙大公司认为,依据现存卷宗资料,原审判决错误,但多次反映无果,案件存在司法程序空转问题。

  首先,承办法官明知增值税实际纳税额应是销项税(即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后的差额的规定,但均故意按照票面税额来认定。涉嫌枉法裁判。

  其次,宿州中院对“按税务部门规定税率补差价”解读断章取义,未依托税务机关专业核定结果,自行认定企业实际纳税额、核算税差,属于逾越司法职权。结合合同目的、增值税计税要求以及行政与司法权责划分来看,龙大公司认为该案判决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严重错误,符合错案纠错的法定条件。

  龙大公司认为,该案存在相关问题迟迟未引起重视,恳请安徽省相关机关履行职责,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执行监督,查明真相,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浙商在安徽宿州市正常经营的合法权益。此事将继续关注。(王珂)

  来源:法制周刊百家号